一、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出臺后,為進一步細化政策、規范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發布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發布實施在規范免稅流程,明確免稅依據,明晰稅企責任,保證免稅政策落實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鐵路運輸、郵政業和電信業已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免稅跨境服務的范圍也相應擴大;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和先期試點行業對《辦法》的個別條款提出了一些調整意見和完善建議。為適應政策調整變化,使《辦法》的規定更符合納稅人經營實際,我們在深入調研和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的部分內容作了補充和完善并重新發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原《辦法》相應廢止。
二、與原《辦法》相比,新發布的《辦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補充和調整?
與原《辦法》相比,新發布的《辦法》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補充和調整:
一是結合“營改增”試點行業推進情況,在免稅跨境服務類別中補充了郵政業服務、收派服務和電信業服務,并明確了上述服務類型的具體內涵和執行口徑。
二是結合納稅人經營狀況和管理要求,對“向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對“跨境服務書面合同”的類型作了補充,并明確了若干“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
三是明確了納稅人提供的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的應稅服務,同樣視其為“跨境應稅服務”,除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免稅政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